公告事項: 一、訂定機關:衛生福利部 二、訂定依據: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。 三、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三條附件一「O.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」、「O.3860 動力式輪椅」鑑別品項之產品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(一)於車身正後方明顯可見之處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,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。 (二)如產品經核准兼具作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座椅之特性,並應於車身正後方明顯可見之處標示「本產品已通過機動車輛正面向前座椅之正面衝擊測試」,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。 四、自公告日起6個月內,已取得該類許可證之前揭產品,其市售品及庫存品之車身標示應依公告事項三規定辦理。逾期未辦理者,以違反藥事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論處。 五、已取得該類許可證之產品,如兼具有作為機動車輛中正面向前座椅之特性,惟該特性非為許可證核定範圍者,得檢附相關測試報告(如:CNS 14964-19、ISO 7176-19等)辦理變更登記後,依公告事項三(二)辦理。 六、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、本部網站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下「法規草案」網頁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「公告資訊」下「本署公告」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-眾開講」網頁(https://join.gov.tw/policies/)。 七、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,至前揭「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」或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-眾開講」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: (一)承辦單位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二)地址: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-2號 (三)電話:(02)27877526 (四)傳真:(02)33229492 (五)電子郵件:shoulder0705@fda.gov.tw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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